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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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获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平面图和设置情况说明;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七)设备清单;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六、办理程序
    接件—审查—决定—发证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八、法定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九、承诺办结时限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十一、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办理
       
    十三、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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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处
    电话:23304738         联系人:李少刚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7号
    网址:www.tjrkjs.gov.cn
     
    中心咨询电话:24538890
    中心网址: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
    邮政编码:3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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